第一條、本校為綜理全校研發事項,依大學法及本校組織規程規定,設置研究發展會議(以下簡稱本會議)。

第二條、本會議執掌如下:

  • 一、 研議規劃本校研究發展之方向與策略。
  • 二、 研議本校與國內外產、官、學、研等機構進行學術研究、產學合作等相關事宜。
  • 三、 本校跨領域整合研究計畫等相關事項。
  • 四、 研議其他研究發展事項。

第三條、本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:研發長、各學院院長、各學系主任、各研究所所長、教師代表、各校級研究中心主任及研發處各組組長(主任)組成之。教師代表由各學院各推舉一人。

第四條、本會議由研發長擔任召集人暨會議主席,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,並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。

第五條、本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,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始得決議。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,得委託代理人出席。

第六條、本會議提案由校內各學院、系所、校級研究中心及研發處或五位委員連署提案。提案之討論次序,由主席排定。

第七條、本會議得視需要另設各種委員會或工作小組,並由本會議主席指派委員會或工作小組的召集人及成員,協助相關業務。

第八條、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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